四川省建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与四川净好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0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黑龙滩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净好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顺北街29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四川省建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10楼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净好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四川净好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