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24民初6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河北路二段377号。
被告:四川省建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10楼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