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7民初1528号
原告:韩智国,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皮县正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将军西路。
第三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山海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李***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韩智国与南皮县正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韩智国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