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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智国、南皮县正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7民初1528号 原告:韩智国,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皮县正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将军西路。 第三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山海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李***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韩智国与南皮县正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韩智国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