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蓝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鸿泽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8民初22号 原告:河北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城南京赞公路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鸿泽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河北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鸿泽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