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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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21民初201号
原告:河北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5924750689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李***村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36784280
住所地:太原市体育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01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