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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21民初201号 原告:河北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5924750689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李***村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36784280 住所地:太原市体育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01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