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执4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建深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金源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55055267J。
法定代表人:陈乃旺。
被执行人陈乃旺,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深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乃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9)闽0181民初70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商伟、陈蓉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另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乃旺的闽AN××××号汽车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20)闽0181执2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述乐
审判员 林华龙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泽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