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深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81民初7045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号。

被告:福建深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328号金源花园A座11层11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5505526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清市城头中心小学,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81F26693772L。

法定代表人:陈兴,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诚,男,该校总务主任。

原告***、***、***与被告***、福建深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芸公司)、福清市城头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城头中心小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被告城头中心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深芸公司向***、***、***支付报酬欠款1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9月30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城头中心小学对上述报酬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深芸公司、城头中心小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深芸公司以其从城头中心小学承包的综合楼建造工程需要用工为由,聘请***为施工现场的管理员,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6千元。雇佣***、***为其进行建造施工,约定工资按日结算,每日各250元等。***为深芸公司提供劳务至2017年11月份,期间深芸公司仅支付了一个月工资6000元,拖欠了***15个月工资,共计9万元。***、***为深芸公司提供劳务至2017年9月份,但属于点工,非连续提供劳务。2017年10月份后,***、***、***便向深芸公司催要报酬,但深芸公司、***以城头中心小学还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由请求迟延支付报酬。2018年9月30日,***向***、***、***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欠五龙***、李鸿新(系笔误,应当是***)、***工资款13万元,并备注上述欠款工人在城头镇中心小学任现场施工人员工作,上述欠条施工工地欠款公司欠款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等。***出具上述欠条至今仍未支付拖欠的报酬欠款。综上所述,***作为欠款人,深芸公司作为欠款公司,其拒不支付欠款的行为侵害了***、***、***的合法权益,城头中心小学作为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应对工人工资的支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深芸公司未作答辩,也未举证、质证。

城头中心小学辩称:城头中心小学是与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该公司负责施工,承包项目的负责人是胡荣,建设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本工程不得转包。城头中心小学已经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的85%,还剩15%的工程款要经过财政审核才能支付,目前未收到施工方提交的任何财政结算审核报告,所以还没有付款。即使要付款,也是付给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而不是深芸公司。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约定工人的工资由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也与城头中心小学无关。城头中心小学没有与***、深芸公司发生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本案与城头中心小学无关,请求驳回***、***、***对城头中心小学的诉讼请求。

因***、深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本院仅对***、***、***及城头中心小学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五龙村***、李鸿新、***,工资款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附备注:欠款人***,欠款公司福建深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结算欠款日期2018年9月30日,附备注:上述所被欠款工人在城头镇中心小学任现场施工人员工作,上述欠条施工工地欠款公司欠款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附声明书***”。***系深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另查明,2016年6月8日,城头中心小学与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城头中心小学将其校区内的教学综合楼及附属配套设施工程发包给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

福清市城头镇五龙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8日出具证明,载明:兹有我村村民***身份证号码,在我村又名李鸿新,即***与李鸿新系同一个人。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欠条、证明,城头中心小学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付款申报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向深芸公司提供劳务,深芸公司应当向***、***、***支付报酬。***系深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工资款13万元,并承诺由其本人及深芸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要求***及深芸公司支付报酬,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及深芸公司未及时支付报酬,给***、***、***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按年利率6%从2018年9月3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城头中心小学并未与深芸公司签订相关合同,也未雇佣***、***、***等人,***、***、***要求城头中心小学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深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深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资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9月30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1元,由***、福建深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翁荣钦

人民陪审员  王朝恩

人民陪审员  赵子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颖

书 记 员  林小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