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81民初3089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建深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328号金源花园A座11层11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5505526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陈乃才,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深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芸公司”)、***、陈乃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深芸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乃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计算,从2018年5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深芸公司、陈乃才对上述8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6日,被告***与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当天原告向被告出借100万元,其中80万元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20万元系现金交付给被告***,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兹向五龙村***借出现金人民币100万元整(¥1000000元),月利息2.5%,每三个月付息。并由被告福建深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乃才作为担保人签字,同时备注以上借款借条80万元由***汇款,20万元现金交付,并由***签字捺印确认。此后被告返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经结算,原告***在借条备注:上述借款减去2017年7月3日已还本金20万元,于2018年9月24日起实欠原告上述借款借条本金人民币80万元,上述借款借条利息已付到2018年5月26日等。近来,原告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各被告却拒不偿还。
***、深芸公司辩称,2016年5月26日,***在陈乃水的红木家具店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当时在场人有原告以及陈乃水、陈乃才,***是后面补签的,公司盖章也是后面补盖的。当时借这个100万钱是用于做城头中心小学以及星桥幼儿园做学校的工程,当时是***借这个钱,然后陈乃才做担保,后面原告要求***以及深芸公司做担保;实际上这个100万元是原告投资***这边,原告还派了他妹夫高福义帮忙管理,其中80万元是现金汇款,还有20万元是陈乃水帮***做部分工程结欠的工程款,陈乃水表示这20万元欠款直接统一打在***的借条上面,记在原告名下,所以这个20万元直接转成***的债权,共计100万元。原本是投资方式,后面原告说算账太麻烦,不参与这个工程,为了便于算账所以通过以借条形式确认,约定月利率2.5%。
***、陈乃才均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因***、陈乃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仅就***及***、深芸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证。
经审理查明:***系深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26日,***向***借款100万元(其中:汇款80万元;工程结算款20万元)。同日,***通过其银行账户汇款80万元至***银行账户。***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出具了一张《借条》,主要内容为:兹向五龙村***借出现金人民币100万元整(¥1000000元),月利息2.5%,每三个月付息。***、***作为借款人,深芸公司、陈乃才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借条上签名盖章,并约定上述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嗣后,在***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后,***在借条备注:上述借款减去2017年7月3日已还本金20万元,于2018年9月24日起实欠***上述借款借条本金80万元;上述借款借条利息已付到2018年5月26日等,***在上述备注后签名确认。因***、***未偿还借款本息,***催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庭审中,***与***均确认80万元借款利息已按月利率2.5%还至2018年10月22日。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借条、银行卡号交易明细单等证据及***的庭审陈述为证,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与***、***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请求***、***偿还其借款80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述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以诉讼方式催告***、***偿还借款后,***、***仍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请求***、***偿付借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明确约定按照月利率2.5%计付借款利息,***、***已按照月利率2.5%偿还至2018年10月22日的借款利息,现***请求按照月利率2%计付之后的借款利息,未违反法律对借款利率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请超过上述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深芸公司、陈乃才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担保方处签名盖章,但对保证责任方式及保证期间未作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故深芸公司、陈乃才应当按约定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深芸公司、陈乃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陈乃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0月2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深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乃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96元,由原告***负担790元,由被告***、***、福建深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乃才共同负担1270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星
人民陪审员 陈小洪
人民陪审员 许胜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林枫
书记员林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