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源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工创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源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4938号之一 原告:浙江建工创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源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建工创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生公司)与被告宁波源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工创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53元,减半收取计257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396.50元,由原告浙江建工创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季久燕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