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奇尔美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560号
原告:宁波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振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9157067XL。
法定代表人:励建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奇尔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政通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81063241Q。
法定代表人:*纳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奇尔美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本院于同日向原告发送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