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鲁氏砂浆有限公司与宁波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6405号
原告:绍兴上虞鲁氏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积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0747137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慈溪市庵东镇振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9157067XL。
法定代表人:励建达。
原告绍兴上虞鲁氏砂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绍兴上虞鲁氏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