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奉执民字第1598号
原告宁波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五环粉末冶金厂、柳君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奉江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五环粉末冶金厂财产正在另案处置中,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柳君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奉化市五环粉末冶金厂、柳君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4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奉化市五环粉末冶金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8948元,被执行人柳君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994.50元,执行费8639.42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1598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