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2805号之二
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团结闸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6392956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宁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9157831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1445元,由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