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2805号之二 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团结闸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6392956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宁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9157831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1445元,由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