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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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339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冠方,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珠水溪村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73694134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融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