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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793号 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珠水溪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明确表示不予缴纳诉讼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强 二О二四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林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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