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汇绿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070韩芝兰与常州汇绿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1070号 原告:韩芝兰,女,1956年2月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娟,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汇绿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252830XR,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花汇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元元,江苏景来(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芝兰与被告常州汇绿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梁 云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萱 书 记 员  李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