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民初4687号之一
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训。
被告: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傲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明张玉
人民陪审员 赵明康
人民陪审员 汤国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智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