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23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路300号1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40658916R。
法定代表人:周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训,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然,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27号财富广场2幢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82349201D。
法定代表人:任敖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兵,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苏1102民初239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因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被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的保全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江苏银行70130188000060777、中国建设银行(32001758636052511497_1)的冻结。
审判员 何习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