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民初2806号
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港南路300号19幢。
法定代表人:周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训,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凯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126号凯园7号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吕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凯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7元,减半收取计989元,由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朱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