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2399号之一
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路300号1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40658916R。
法定代表人:周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训,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然,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27号财富广场2幢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82349201D。
法定代表人:任敖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兵,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习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