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2399号
申请人: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港南路300号1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40658916R。
法定代表人:周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训,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然,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27号财富广场2幢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82349201D。
法定代表人:任敖林。
申请人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习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戴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