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执异64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新合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金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南街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瞬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董瞬逸,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本院在审理***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金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董瞬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冀0123民初98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金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董瞬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20)执保1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即查封、冻结包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为此,异议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异议人积极筹措财产,提供第三人名下住宅及办公用房担保,经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价值1500万元,异议人向法院提供同等价值财产作为担保,能够保障保全目的的实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苗雪魁
审 判 员 刘宏亮
人民陪审员 高翊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