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谷瑞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周志和与景谷瑞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景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周志和,男。
被申请执行人景谷瑞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孔照明,该公司董事长。
周志和诉景谷瑞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景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景谷瑞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周志和补偿费4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400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4)景执字第1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