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诚川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3271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诚川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732558XW,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78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俞江。
原告***与被告浙江诚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部分债务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计7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