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诚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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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2770号
原告:黄登荣,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诚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巨利路39号1层。
法定代表人:俞江。
原告黄登荣与被告浙江诚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2021年6月23日,原告黄登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登荣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登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黄登荣承担。
审判员蒋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