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诚川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3962号
原告:陈建华,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军华,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诚川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732558XW,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788号第14层。
法定代表人:俞江。
原告陈建华与被告吴军华、浙江诚川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建华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预收49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华负担。
审判员  任艳晓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章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