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6541号
原告:陈建华,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诚川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732558XW,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788号第14层。
法定代表人:俞江。
原告陈建华与被告浙江诚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建华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0元,由原告陈建华负担。
审判员 彭明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