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同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异15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林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屠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同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桑园石井工业区伟盛办公楼C328。
法定代表人:毛云。
第三人:毛云,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第三人:陈明志,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关于(2020)粤0606执16357号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同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毛云、陈明志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广东同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案号为(2020)粤0606执16357号。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东同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广东同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是第三人毛云、陈明志设立,分别认缴出资1994万元,分别实缴出资549万元,未实缴出资144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追加毛云、陈明志作为(2020)粤0606执163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在未出资1445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广东同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098万元,毛云、陈明志各出资549万元。2017年2月13日,广东同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988万元,其中毛云认缴出资1994万元,陈明志认缴出资1994万元,在2047年12月31日前缴足。
因广东同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粤0606执16357号。经本院强制执行,因未发现广东同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606执163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
以上事实有广东同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毛云、陈明志作为广东同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两人各认缴出资1994万元,在2047年12月31日前缴足,但出资期限未届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毛云、陈明志为(2020)粤0606执163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追加毛云、陈明志为(2020)粤0606执163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长  王福增
审判员  周振祥
审判员  王晓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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