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34157号
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居委会林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怡福路2号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浮振。
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辉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友天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圣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友天旨公司经本院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87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863.13元(以140502.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2021年10月28日为10863.13元;以518249.83元为基数,自起诉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669615.13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项目高低压配电及10KV进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项目高低压配电及10KV进线工程”,采取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820000元。双方于2017年7月15日签订《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项目高低压配电及10KV进线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程内容,采取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增加工程总造价为10000元。签订上述合同及协议后,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上述工程的施工,工程已通过供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送电,原告已向被告移交本工程。2018年8月8日,双方结算确认本工程结算金额为2810043.4元。现本工程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10043.4元,但截至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51291.4元,剩余款项658752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无故拒不支付欠款。综上,被告无故拒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告嘉友天旨公司书面辩称,1.原告主张的518249.83元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该诉讼请求。案涉施工合同第五条第3款第5项约定,“工程结算完成,办理竣工备案后,被告嘉友天旨公司于30天内向原告圣辉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案涉工程于2018年8月8日完成结算,故被告应于2018年9月7日前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即本案原告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2018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8日,但原告直至2021年10月28日才向法院起诉主张该部分工程款,起诉时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故其该部分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主张不应得到支持。2.原告主张的质保金的利息起算时间有误。案涉工程于2017年1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三年,质保期到期日为2020年1月5日。案涉施工合同第五条第3款第7项约定,“上述付款均须由原告圣辉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如原告圣辉公司迟延向被告嘉友天旨公司提供上述发票,则被告嘉友天旨公司有权按延缓天数相应推迟付款。”根据原告提交的发票签收单,被告于2020年9月9日签收了金额为836043.4元(含质保金)的发票,即被告应于2020年9月12日前支付完毕质保金,被告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起算时间应从2020年9月13日起计,故原告主张自2019年10月26日起算质保金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经审查后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6年10月22日,原告圣辉公司与被告嘉友天旨公司签订《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项目高低压配电及10KV进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下:工程造价为2820000元总价包干,工程完工并正式通电并经验收合格及报建备案通过后1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结算完成,办理竣工备案后,被告嘉友天旨公司于30天内向原告圣辉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本工程质保三年。上述付款均须由原告圣辉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每批付款前3天,原告圣辉公司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局认可的合法的等额的工程建筑发票,如原告圣辉公司迟延向被告嘉友天旨公司提供上述发票,则被告嘉友天旨公司有权按延缓天数相应推迟付款等内容。
二、2017年7月15日,原告圣辉公司与被告嘉友天旨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增加工程总造价为10000元,工程开工前5天内,被告嘉友天旨公司向原告圣辉公司付清100%工程款,付款前三天,原告圣辉公司应提交等额的发票等内容。
三、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表中记载了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项目高低压配电及10KV进线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嘉友天旨公司在建设单位一栏处盖章确认。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显示工程造价为2810043.4元,原告圣辉公司盖章确认同意按该金额结算,落款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
四、2020年5月7日,原告圣辉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向被告嘉友天旨公司的员工追讨案涉工程的工程款。2020年9月9日,被告嘉友天旨公司的员工签收了原告圣辉公司向其提交的金额为836043.4元的发票。
五、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过工程款2151291.4元,包括在2020年6月4日支付的款项36043.4元及11248元。原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反映案涉工程总工程款为2810043.4元,扣减已支付的款项2151291.4元,被告尚欠工程款658752元(2810043.4元-2151291.4元),且被告嘉友天旨公司未对欠付工程款658752元提出异议,故确认被告嘉友天旨公司欠付原告圣辉公司的工程款为658752元。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主张的部分工程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对于质保金部分的利息应当如何计算。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于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案涉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完成,办理竣工备案后,被告嘉友天旨公司于30天内向原告圣辉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对于结算时间,原告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即使被告确认完成结算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在2020年5月7日向被告提出履行请求,以及被告在2020年6月4日向原告履行义务。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故到原告提起本诉时,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抗辩原告部分工程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658752元,本院予以支持。
二、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案涉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付款。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付款前3天,原告圣辉公司应提供等额发票,如原告圣辉公司迟延向被告嘉友天旨公司提供发票,则被告嘉友天旨公司有权按延缓天数相应推迟付款。原告圣辉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提供上述款项的发票。对于其中的质保金140502.17元(2810043.4元×5%),被告抗辩该部分款项140502.17元从2020年9月13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其中518249.83元的利息起算点,原告自愿调整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24日起算,属于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8752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40502.17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13日起、以518249.83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24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524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02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209.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柔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尧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