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33859号
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居委会林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6462420A。
法定代表人:朱健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怡福路2号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70153121M。
法定代表人:王浮振。
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71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3246.43元(以15134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2021年10月28日为85814.32元;以4606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以197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6日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2021年10月28日为7432.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28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324680.43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增容改造工程”,采取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58000元。合同约定,本工程通过供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送电前7日内,甲方应支付至工程总承包价的90%即197400元;本工程办理结算后7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即46060元;以工程结算价的3%即19740元作为质保金,在工程质量期一年保修期届满后15日内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上述工程的施工,工程已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供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送电。现本工程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8000元,但截至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0852元,剩余款项217148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无故拒不支付欠款。综上,被告无故拒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被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一份、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原件一份、《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原件一份、《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原件一份、发票签收单原件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一份、发票复印件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材料,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被告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增容改造工程”,工程按送审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工程为总价包干工程含税合同总价为658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1%。合同第十条“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约定,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5日内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10%即65800元的工程预付款;本工程的主要设备进场并经甲方确认后7日内,甲方应支付至工程总价的30%即131600元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7日内,甲方应支付至工程总价的60%即197400元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本工程通过供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送电前7日内,甲方应支付至工程总承包价的90%即支付197400元;本工程办理结算后7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即46060元;以工程结算价的3%即19740元作为质保金,在工程质量期一年保修期届满后15日内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合同第11.5条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价(不含税)的3‰支付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不含税)的10%。合同第11.6条约定,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守约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在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定进行工程施工。2018年9月20日,供电管理部门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的竣工检验意见中确认涉案工程具备送电条件,原告与被告均确认该检验意见。
另查明,原告为追讨案涉款项,与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诉讼,并约定律师费为14286元。后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了律师费14286元的发票。
再查明,原告提供了2017年12月21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原告资质类别及等级为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2日。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提供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其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根据《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工程为总价包干,工程含税合同总价为658000元,并约定工程通过供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送电前7日内,被告应支付至工程总承包价的90%,在本工程办理结算后7日内,原告应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另外工程结算价的3%即19740元作为质保金,在工程质量期一年保修期届满后15日内支付。原告提供了《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证明涉案工程已在2018年9月20日经供电管理部门竣工检验合格,且原告与被告也均在意见书中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在验收合格后应依约在7天内即2018年9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总价的90%即合计592200元。对于质保金19740元,被告应在一年保修期届满后15天内即2019年10月4日前向原告支付。对于其余工程款46060元,虽然原告与被告并未进行结算,但工程已在2018年9月20日验收合格,原告已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对此被告并未提出抗辩意见,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工程款4606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658000元,原告认为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40852元,对此被告并未提出抗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反驳,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17148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价(不含税)的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不含税)的10%。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原告主动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相应违约金应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起算。对于工程总价90%即592200元的未付部分151348元(即592200元-440852元),违约金应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即2018年9月28日起算。由于上述合同约定,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不含税)的10%,合同含税价658000元在扣除增值税11%后不含税价为585620元,即违约金应不超过58562元,故原告本案所主张的违约金已超过该金额,因此本院仅支持违约金58562元,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其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同时提供了发票证明费用的支付情况,该律师费金额合理,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14286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7148元及违约金58562元;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286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5.1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56元,由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9.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肖佳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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