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6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怡福路2号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70153121M。
法定代表人:王浮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居委会林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6462420A。
法定代表人:朱健江。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33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陈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