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某某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3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居委会林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江。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怡福路2号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浮振。
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606民初33859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60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7148元及违约金58562元;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286元。被告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被告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756元。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审核。
3.向有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粤EM××**的车辆一部,该车辆由本院(2022)粤0606执3953号案件首先查封,首先查封期限至2024年3月15日,本案的查封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
5.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的房产,该房产已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权利人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该房产目前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首先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26日,本案的查封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
6.向被执行人物业承租人XX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等多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承租人将租金转入本院执行账户。
7.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查找。
执行过程中,本院(2022)粤0606执743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湘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依法立案审查,案号为(2022)粤0606破申48号。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已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且该案正在审查中,本案对已发现的财产暂不能进行处置,应中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破产案件存在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130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龙
审判员  周超峰
审判员  周扬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