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6080号之一
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5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25元,由原告广东圣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