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0566号之二
原告: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开发区联桂中路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193644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林头居委会林港路8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6462420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60.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60.77元由原告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