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邦鹏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郏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民终3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郏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郏县。
主要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邦鹏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坡,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郏县水利局、河南省邦鹏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5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46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