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邦鹏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郏县水利局、河南省邦鹏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5民初2804号
原告:***,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500549244***1。
负责人:***,局长。
被告:河南省邦鹏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316936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于浩杰与被告郏县水利局、河南省邦鹏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浩杰撤回对被告郏县水利局、河南省邦鹏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于浩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