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92民初2014号
原告:**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时代广场A座10-2。
法定代表人:Slightonericmclea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明昊,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宜,系公司员工。
被告: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莲湖路80号昌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罗晓荣,女,汉族,1958年12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刘佳,女,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华源永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9MC地块昌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罗晓荣、刘佳、武汉华源永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均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志涛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怡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