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4496号
原告(反诉被告):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莲湖路80号昌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斌,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成,总经理。
原告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提起反诉,本诉、反诉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时,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