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3911号之二
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凤凰镇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湖路80号昌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638元,由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