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鄂0191执恢159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0000025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永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支付完毕。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