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锦尊科技有限公司与新都区龙桥镇蜀星锅炉销售部、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5882号
原告:成都锦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26号12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宽,四川良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龙桥镇蜀星锅炉销售部,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渭水社区1组125号1-2号。
经营者:熊晓曲。
被告: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锦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龙桥镇蜀星锅炉销售部、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成都锦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新都区龙桥镇蜀星锅炉销售部、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锦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成都锦尊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路振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