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佳达泡沫有限公司与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202民初2306号
原告景德镇市佳达泡沫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市佳达泡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市佳达泡沫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黄顺平
书记员  陈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