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邦仕得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晋0427执370号
山西邦仕得药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427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归还原告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剩余货款50000元。 二、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每日500元的违约金。 三、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及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杨飞
书记员  郭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