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3227号
原告:郑州凯信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646246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实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55676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郑州凯信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凯信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