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大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91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大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中储粮松原直属库下发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该单位的应收账款人民币618600元(含执行费8500元)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执行款人民币610100元转入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大中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剩余8500元为执行费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8年11月28日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约定给付申请执行人510000.00元,并将执行费7500元存入本院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7)吉019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