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81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凯达电器自动化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荣,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玲,吉林克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顾祥明,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381民初473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法定义务56442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381执1024号案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青鹤
审判员 赵大伟
审判员 曹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