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381民初152号
原告:***,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已退休。
被告: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登记显示)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合粮油吉林有限公司(系被告上级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底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河粮食机械公司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协助***到工商登记部门将黄河粮食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除名;2.判令黄河粮食机械公司依法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个人名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是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长春市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手续。2016年5月,由原中航国际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党委研究并宣布将原告免去董事长职务,自此不负责任何单位事项。并由上述公司的党委书记刘某接任。但是被告工商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仍旧是***,由于被告迟迟不变更法定代表人,导致原告因被告债务问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已经严重影响个人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公司辩称,新任命的刘某到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公司当董事长没有多久就到中合粮油黑龙江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对于原告已经退休,一直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代理人不清楚,直到原告被列为失信人我们才知道。被告同意变更,但是该公司没有人接,没有办法变更。
经审理查明:***于2016年2月退休前,系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退休后,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公司将***在该公司的董事长职务免去,但是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截止开庭审理时,***仍旧是该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作为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退休时,被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公司免去了董事长职务,不再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也没有法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去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因此,不管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公司是否有新的董事长产生,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公司都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除名手续。***要求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公司协助其到工商部门将法定代表人***除名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认为自己退休后,被告上级单位委派刘某接任董事长一职,并提供了被告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刘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二份、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予以证明。但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董事会决议予以证明。另外,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人选,应最终由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公司内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议,不属于法院依法认定的范围。因此,本院对***要求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公司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要求吉林黄河粮食公司依法对其进行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个人名誉的诉请,由于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除名手续;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温明
审判员张鑫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