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民初5611号之一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莲花街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中国水利水电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国水利水电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水利水电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482元,减半收取计39241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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