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

4600宿迁市东华航运有限公司与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分公司、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4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东华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街东居委会对面。
法定代表人:付成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江苏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端志斌,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八一中路2号。
负责人:沈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琴,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守涛,该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荣迎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琴,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守涛,该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八一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太民,该单位党委书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锋,该单位皂河抽水站管理所所长。
上诉人宿迁市东华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分公司、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迁市东华航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 庚
审判员 仲召虎
审判员 吴雪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青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