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巨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481执25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柘城县城关镇正大街西6号。
法定代表人:马其民,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巨泰置业有限公司,住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中段芳邻美景A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道化,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商丘巨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2019)豫148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夏振亚
审判员 邱 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好强